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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分段算太麻烦,这样才便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出台后,很多人都是循规蹈矩地按61号公告第五条之规定分段计算2015年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不仅计算比较麻烦,而且填写报表也不够快捷。有没有一种简单方法可以快捷地计算出减免税金额呢?
假定,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查账征收,2015年成立,当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为a(>20,且≦30),经营期设为b(≦12),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期设为c(>0,且≦3)。如何计算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减免税呢?依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分段计算如下:
一、2015年10月1日之前  
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a×【(b-c)÷b】  
减免税额= a×【(b-c)÷b】×(25%-20%)  
= a×【(b-c)÷b】×5% 
二、2015年10月1日之后  
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a×(c÷b)  
减免税额= a×(c÷b)×(25%-50%×20%)  
= a×(c÷b)×15%
三、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减免税= a×【(b-c)÷b】×5%+ a×(c÷b)×15%  
= a×【5%+ (c÷b)×10%】
即:  
当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10%】
实例验证:某企业2015年3月31日成立,查账征收,符合小型微利条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其全年减免税金额计算如下:由于其成立于2015年3月31日,实际经营月份数为10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
(1)分段计算。2015年减免税金额=24×【(10-3)÷10】×5%+ 24×(3÷10)×(25%-50%×20%)=1.92万元
(2)用公式计算。2015年减免税金额=当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10%】=24×【5%+(3÷10)×10%】=1.92万元。
两种方式计算出的减免税金额完全一致,后者可以快速地填写在申报表相应栏次之中。
上述公式又可以变异成以下二种情形来计算平时预缴或年度汇缴申报的减免税金额:
1.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或是2015年10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或计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6~2017年度。
由于这几种情况无所谓分段计算的问题,因此:
季度或全年的减免税金额=当期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15%
2.对2015年以前成立的企业,2015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减免税金额=当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5%+(3÷12)×10%】=当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7.5%
作者:曹善勇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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